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普通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估项目”院校评估工作任务中的专家组入校考察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食宿费、交通费、评审费、会议室租用费、其他费用等。
二、费用标准
院校评估工作入校考察的各项费用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宿标准:有校内招待所的学校,专家组一律住校内招待所,在校内就餐。没有招待所的学校,本着方便专家工作的原则,学校可提出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 [2016]7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财厅[2016]5号)等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凭票报销。
(二)伙食补助:专家组入校考察由参评学校统一安排伙食,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013]531号)标准执行,包干使用,凭票报销。
(三)往返交通费标准:专家组入校考察发生的往返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013]53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财厅[2016]5号)等规定执行,严格按照级别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凭票报销。
(四)用车标准:根据专家工作需要满足用车需求,不为专家准备专人专车,尽量安排专家合乘车辆。如需租用车辆,所租用车辆为中档及以下,不得租用豪华车和高档车,按当地标准租车,并附租车合同(或协议)。学校校园两个以上,且主校园间距离超过2公里,按照专家实际人数配车。学校主校园面积2000亩以内的,租用车辆总数不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1/2;学校主校园面积2000—3000亩之间的,租用车辆总数不超过专家总人数的2/3;学校主校园面积3000亩以上的,按照专家组人数租用车辆。专家用车按实际费用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参评学校写出说明,经评估中心项目管理员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
(五)评审费标准:专家组长6000元/人·校,其他专家5000元/人·校,项目员与秘书(非评估中心工作人员)3000元/人·校。以上评审费均为税后金额,评审费发放时需填写评审费发放表(附表1),并留学校存档备查。
(六)会议室租用费标准:在专家组入校考察工作期间,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专家组驻地临时租用普通标准会议室,参照当地租用会议室标准凭票报销。
(七)其他费用标准:在专家组入校考察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临时购买办公用品费用等),需严格控制使用,不能以领代报,评估中心按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审核。
(八)专家提前到校或推迟离校所产生的费用问题:
1.确因工作需要或者行程安排不便等客观条件造成的专家提前进校或推迟离校的,食宿费用由评估专项经费支出;
2.因专家个人原因导致的提前进校或推迟离校,专项经费只支付其提前一天或推迟一天的食宿费用,其余时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专家个人承担;
3.评估期间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直接前往被评学校的,且必须中转停留住宿的(一天内),其食宿费用由专项经费支出;
4.专家因个人原因提前进校或者推迟离校时间较长的,除期间费用个人负责外,其来往交通票据与评估时间发生较大出入的,费用报销应作出说明,并由院校处处长签字同意,报中心主任审批。
三、报销程序
院校评估专家组入校考察经费实行预决算制,专款专用。使用中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的费用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一)预算
院校评估专家组入校考察开始前,参评学校应与项目管理员一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家组入校的各方面安排。参评学校、项目管理员要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预算并填写预算表(附表2),在专家组入校考察前十个工作日之内上报评估中心。
(二)决算
院校评估专家组入校考察结束后,参评学校、项目管理员应根据以上标准、据实进行核算,超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在专家组入校考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之内编报决算表(附表3),连同有效原始票据复印件一起上报评估中心。决算表各项开支要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原始票据支持,由学校财务部门单独保存,所列各项开支均在备注栏列出计算过程和说明,须由参评学校领导、财务处处长、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
决算通过审核后,院校评估专家组入校考察经费由评估中心通过单位银行账号统一拨付。
四、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评估中心负责解释。